企业税务登记证停业、复业登记的管理规程: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钱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