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四
一、行政许可事项:辖区内“货运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设立道路货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从业资格不超过60周岁具有驾驶证的驾驶员;
3、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者须持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的证明;
5、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的书面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货运经营者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