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外勘察设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勘察设计企业)(原件2份,以下简称《备案册》,在进疆备案管理系统http://60.13.166.69:8100/申报成功后打印)
2、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原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勘察设计进疆负责人、进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 (职称证书未标明专业的,需提供毕业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所从事专业的材料),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在该企业为备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进疆负责人、进疆技术负责人的收入纳税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上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仅针对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注: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申报时请将《备案册》(2本)单独装订;3、人员材料按备案册进疆技术人员情况中的人员顺序排列装订。
二、进疆备案为年度备案,有效期至备案当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结束后,企业应将经相关部门签署监督意见的《备案册》交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连续年度办理进疆备案手续,且近三年未发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企业,只需提供条第1-3项资料,以及第4项中的社会保险证明、收入纳税证明材料。备案人员同上一年度发生变化的,需按条第4、5项补充新增人员资料。工作人员核准企业提供的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备案册》,现场办理。
四、备案的各类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进疆承揽工程任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