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取消过多检查和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取消《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只是取消了对既有资产和人员的检查。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