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林牧渔类企业、经济鉴证类企业;已取得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持有驰(著)名商标;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省政府批准设立;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山西”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6)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