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质量是指物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总称。物流质量应该是一个双重概念,它不仅仅是现代企业根据物流运作规律所确定的物流工作的量化标准,而且更应该体现物流服务的顾客期望满足程度的高低。主要分为商品质量、物流服务质量、物流工作质量、物流工程质量等类别。 如何衡量物流质量是物流管理的重点。物流质量的保证首先建立在准确有效的质量衡量上主要从物流时间、物流成本、物流效率三个方面来衡量。
航空货运则主要采用集中托运的形式,或直接由发货人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再通过发货地航空货运代理的关系人代为转交货物到收货人的手中。业务中除涉及航空公司外,还要依赖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协助。经营航空快递的大多为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将业务深入世界各地,建立起全球网络。航空快件的传送基本都是在跨国公司内部完成。而国际邮政业务则通过万国邮政联盟的形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邮政机构之间取得合作,邮件通过两个以上国家邮政当局的合作完成传送。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 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出口商需要对航空运单上所对填开的货物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如果发现实际的货物和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完整、不正确,给承运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口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航空货运单作为运输契约凭证的有效期到货物送达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且在货运单交付联上签字之后就宣告结束了,而作为法律依据的有效期还能够延伸到运输停止的两年后。航空货运单只需要提交注明“托运人/发货人正本”的那一联,即使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也只要提交托运人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