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指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制定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与我们部门/岗位相关的环境因素有:噪音、废弃零部件、废弃包装物、食堂废弃物、含铅焊料、废弃电池、废弃灯管、309胶、甲苯、水的滴漏、废油、切削液的滴漏、纸张浪费、电的浪费等方面。
信息交流
通过人员互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相互了解,确定实施认证的初步意向和可行性。
认证申请
有意向的申请组织填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及其附件《认证信息调查表》,中心进行评审通过后与申请组织进一步联系,必要时进行现场访问,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并作出书面报价。
签订合同
在获得申请组织明确的合同签定意向并通过了合同评审后,双方签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SCEMS指定审核组长自合同生效日起负责审核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核准发证
中心技术委员会审议审核实施过程和审核报告并确定是否予以颁证。
由中心主任签署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中心将在公告范围内公告证书的颁布。
证后监督
次证书有效期内,每半年监查一次,三年期满换证后每年监查一次,持证方的组织机构、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其他覆盖环境因素的行为或活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必要时,将增加监查次数。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的,将增加检查次数。
认证暂停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暂停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危害;认证证书持有者未经本中心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监督审核和复评时发现了不符合,如果纠正措施在限期内没有完成,严重的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本中心的规定;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