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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塑料颗粒清关代理报关报检流程检验事项

2021-09-06 05:45:01  160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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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塑料颗粒清关检测需要什么步骤?

禁废以来,海关总署领导亲自过问再生颗粒进口通关问题,并加大对各类进口物品的监管力度。

海关总署于近日发布《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快速检验鉴别方法(试行)》,其中包括8条检验方法、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检验记录和报告及样品保存四项内容。

为保证此《方法》有效执行,各口岸将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展开再生塑料颗粒的快速检验和检测,大幅度降低进入实验室检验的数量。

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快速检验鉴别方法(试行)

一、 检验方法

(一)放射性检验方法

★推荐方法: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指标要求: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 μGy/h。

(二)异常气味检验方法

★推荐方法:感官检验。

★指标要求:无强烈刺激性异味。

(三)夹杂物含量检验方法

夹杂物是指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再生塑料颗粒中的其它物质(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它物质)。

现场推荐方法:通过目测观察货物,如混有明显的夹杂物(主要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轮胎、热固性塑料、其它含金属涂层的塑料、未经压缩处理的废发泡塑料、包裹异物的塑料颗粒),现场具备条件时可按下述方法对夹杂物含量进行检验,现场不具备条件时送实验室进一步鉴别。

实验室推荐方法:从样品中分别取出2组试样,每组100 g,到0.1g,通过目测,手工分拣混在样品中的上述夹杂物。分别称量样品重量和夹杂物重量,计算夹杂物含量。

指标要求:夹杂物含量小于0.5%。

(四)外观性状检验方法

不同性状颗粒是指与样品主色系不一致的再生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没有彻底切断或两个及以上颗粒粘结在一起的再生塑料颗粒;长度大于或等于正常颗粒的4倍;厚度、宽度或直径大于或等于正常颗粒2倍;小于正常颗粒(或规定尺寸)1/4;以及非规整性状的再生塑料颗粒。

现场推荐方法:通过目测观察货物,如有明显的不同性状颗粒或粉末,现场具备条件时可按下述方法对外观性状进行检验,现场不具备条件时送实验室进一步鉴别。

实验室推荐方法:从样品中分别取出2组试样,每组100 g,到0.1g,用833μm的样筛进行筛分,从筛余物中拣出不同性状颗粒,称量并计算不同性状颗粒总含量和粉末含量。

指标要求:不同性状颗粒总含量不大于5%,粉末含量不大于0.5%。对于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的粉末含量不大于0.015%。

(五)聚合物组分种类鉴别方法

★推荐方法一:红外光谱法分析

按《再生塑料颗粒聚合物组分快速鉴别方法 便携式红外光谱法》(见附件一)或《红外光谱分析方法通则》(GB/T 6040)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别。

★推荐方法二:拉曼光谱法分析

按《再生塑料颗粒聚合物组分快速鉴别方法 便携式拉曼光谱法》(见附件二)或《再生塑料颗粒聚合物组分鉴别方法 激光拉曼光谱法》(见附件三)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别。

注:红外光谱法和拉曼光谱法反应物质的不同方面、不同原理的光谱特性,技术上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增加结论的可靠性。

指标要求:聚合物组分种类与申报相符。

(六) 有害元素含量测定方法

现场推荐方法:按《再生塑料颗粒有害元素快速鉴别方法 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法》(见附件四)规定的方法进行初筛。

实验室推荐方法:按《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中第6款“X射线荧光光谱法(XRF)筛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指标要求:应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的限量规定,进口再生塑料颗粒有害元素限量见表1。现场初筛结果不高于表1中限量的50%,否则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实验室测定结果不高于表1中的限量。

表1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有害元素限量

注:Cr(VI)和PBBs&PBDEs的检测结果以总Cr和总Br计,限量以Cr(VI)和PBBs&PBDEs计。

(七) 聚合物组分一致性分析方法

推荐方法:按《塑料 差示扫描量热法(DSC) 第1部分:通则》(GB/T 19466.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对同一性状的样品做平行试验,对不同性状的样品每种做单试验。

指标要求:DSC曲线基本相符。

(八) 灰分测定方法

推荐方法一:按《塑料 聚合物热重法(TG) 第1部分:通则》(GB/T 33047.1)规定的方法对样品的灰分进行检测。

推荐方法二:按《塑料 灰分的测定 第1部分:通用方法》(GB/T 9345.1)规定的方法对样品的灰分进行检测。

指标要求:灰分结果无显著性差异。

二、 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判定,流程图见附件五。

(一)现场属性检验

(1)放射性不合格时,不进行属性鉴别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2)放射性、异常气味、夹杂物含量、外观性状、聚合物组分种类鉴别、有害元素含量均合格时,判定为非固体废物;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为疑似固体废物,送实验室进一步鉴别。

(3)如现场检验部门因仪器设备或技术能力不足,导致异常气味、夹杂物含量、外观性状、聚合物组分种类鉴别、有害元素含量无法全部检验或判定时,送实验室进一步鉴别。

(二)实验室属性鉴别

根据异常气味、夹杂物含量、外观性状、聚合物组分种类鉴别、有害元素含量、聚合物组分一致性、灰分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研判,得出属性鉴别结论。

(三)专家研判

实验室如遇到技术难题,对固体废物属性无法判定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得出鉴别结论。

(四)特殊情况说明

按上述方法检验鉴别后仍无法判定固体废物属性时,不适用于本快速检验鉴别方法,应按《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进一步检验鉴别。

三、 检验记录和报告

现场检验人员应记录检测样品的真实状态并拍照存档。认真填写现场检验原始记录,现场检验统一使用《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快速鉴别现场检验记录表》(见附件六),尽可能再现所完成的检验工作。

进入实验室的样品应拍照存档,实验室各项检验鉴别应记录完整,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环保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18年第70号)的规定编写《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并保存。

四、 样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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