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宜按照GBJ1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规定,建筑幕墙水平横向扩展模数从900mm开始按1模增至尺寸为6000mm。其竖向扩展模数从2700mm开始按1 模增至尺寸为6000mm。如工程需要跨越上述尺寸时,可与制作厂家另行研究。
玻璃条件 1、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2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玻璃。 3、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突层玻璃。 5、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都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考虑幕墙特点与建筑物寿命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6.2.1 条的相应规定。
《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进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