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代办告诉您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升级、延续、变更程序
(一)升级程序
1、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出具受理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转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3、专家审查: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定期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4、公示: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在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5、审查决定: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不实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部领导作出决定;
6、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在部网站上进行社会公告;
7、领取证书:公告后企业即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延续程序
1、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出具受理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转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3、专家审查: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定期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4、公示: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在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5、审查决定: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不实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定;
6、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在部网站上进行社会公告;
7、领取证书:公告后企业即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资质升级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4007。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款: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理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一级的材料如下: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一)初审: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材料后转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