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性定义即作者自己给某一概念所下的定义,这种定义一旦给出,就要求作者在其后的整个讨论中始终如一地按给定的方式来应用这一概念。纲领性定义则明确地或隐含地告诉我们,事物应该怎样,应该如何。谢佛勒认为,对某一给定的概念来讲,惟有纲领性定义才能谈论它的确与否。对于规定性定义而言,
一个肯定的同答显得令人可笑,因为人人都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因此要对体育教学下一个真正的规定性定义是不恰当的。而对体育教学能否下一个真正的描述性定义呢?这也使人感到疑惑,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体育教学”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描述性意义,如果要下一个适合于所有语境条件下的简单的体育教学定义,
这种定义对任何人来说都没有说出什么东西。众所周知,体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合目的性的复杂的人为活动,人为活动的本质存在于人类的目的lI£界、理想世界、意义世界之中旧,
它不可能用客观的自然属性或自然法则予以说明。因此,对教育性体育教学定义的界定,亦不可能采用描述性定义或规定性定义的方式,只可能以应然的或规范性的方式来探讨,从而寻求一个正确的或的纲领性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