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⑵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