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亦称“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形状、式样、色彩或其组合等。不包括其构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实现产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外观或形状。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产品外观(Trade 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工业产品外表的装饰性设计。它仅涉及一项产品的外观,而不涉及这种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所以,外观设计总是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的。
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计是,该设计必须与申请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外观设计应适于工业上应用。所以,对外观设计只要求新颖性和实用性,而不要求创造性。
实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可以激励设计人员不断创造新的外观设计的积极性,促进产品款式的经常更新,增加商品销售和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及丰富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