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进行商标变更的时候,我们偶尔会遇到这种情况:商标到期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动处在同一时期,这时候,权利人能不能将续展和变更放在一起来做呢?
答案是肯定的,商标变更与商标续展均为商标基础业务,可以同时进行,即同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续展的申请,以及商标变更、续展的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但是保险的做法还是先做好变更然后再办理续展手续。因为如果直接续展的话可能会因为商标主体信息与此前的注册信息不一致出现被驳回的情况,这样的话可能花费的时间更长。
很多小伙伴在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开始满心欢喜的等待商标注册成功,谁知道等来的确实驳回通知。那么商标驳回怎么办呢,
商标驳回是指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如果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查审议。
商标驳回的类型: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有两种方式:
“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全部驳回是指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而部分驳回是指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为
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