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民间借贷的资金的流动更加需要加强,还要实施有效的管理。要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其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资金进行监测管理,要进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统计的监测指标,对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投向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防止一些私人房贷到处有。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