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清远市海运保险空运保险陆运保险快递保险货运保险

    2024-11-21 10:00:01 828次浏览
    价 格:300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823222 次     店铺编号9282053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如意事     专属客服:颜艳珍    

    1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