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这些设备的生产和使用都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否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资质、产品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许可机关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是3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测,并在特种设备许可证到期前办理续期手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