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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同安区二次装修消防报审,24小时为您服务

    2024-12-23 03:38:01 1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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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气体灭火系统

    1、系统的设计 (组合分配不超过8个、同一防护区预制灭火装置不超过 10台,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 2s)

    2、防护区的划分 (管网系统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大于 800㎡且容积不大于3600m3,预制系统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大于500㎡且容积不大于1600m3)。

    3、泄压口(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防护区净高 2/3 以上)。

    4、操作与控制要求(管网系统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系统两种启动方式、组合分配系统选择阀的启动)。

    5、要求 (30s 疏散完毕、通风换气 5 次等)

    6、模拟实验(气压强度试验、模拟启动试验和模拟喷气试验)。

    7、备用量 (七氟丙烷和IG541,72h;二氧化碳,5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 48h)。

    办公标准层消防排烟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消防排烟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自然排烟方式、机械排烟方式,以及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方式。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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