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是指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由具有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的证明。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费、手术费、检查费、器械遇等。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收据(收费凭证)、费用明细表、、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这里的收据(收费凭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如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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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