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各项登记有关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版权(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由于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清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权利,所以应进行版权登记。
(1)作品版权登记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纠纷。
(2)作品版权登记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作品版权登记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目前,登记证明在司法、行政管理、金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广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