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次债务人能否对债权人提出抗辩?
1.次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如果债权人请求法院代表其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另一方的权利,经法院许可,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代位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除非债务人的权利完全属于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另一方可以针对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抗辩。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设立代位权的,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应权利应当且必须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与对方的关系终止。债务人对对方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被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前履约吗?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前履行。合同一般都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履行,增加的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
双方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贸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承担的成本就会增加。m. 135 0127 0407 郭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