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着相当规模的地下民防工程空间和普通地下室空间,为和合理利用这些空间,为人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必须长期严格管理,政府特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该《办法》共26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使用前必须完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为保持防空功能和使用人的对装修工程有严格的具体规定,凡没有进行地下空间备案违反使用规定的不予工商登记并可处罚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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