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民警执法过程中可参考以下指南实践操作。
一、接处警过程中从出警开始时即应开启采集视音频。
接到警情指令后,开始出警时,即应该立即打开记录仪进行采集。
这样能够充分证明我们是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出警。实践中,往往因为出警半径过大、处警地点不明确、出警路途中交通工具故障或道路不畅通或出警过程中遇到了其他紧急状况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我们在接到警情后虽然能及时出警但到达现场的时间过长,导致一些负面影响出现。有了出警时的视音频资料,就能够客观真实地证明我们及时出警,以程度消除负面影响。
二、到达现场后,应首先向警情相关当事人明确表明身份。
使用规范性语言表述,譬如“我们是卧里屯公安分局民警,现在对你们报案的警情进行处置”。
到达现场后,时间向警情相关人员明确表明身份,虽然我们会着装出警,但实践中,和警服款式颜色类似的其他部门的人员制服鱼龙混杂。这样做,明确我们的警察身份,以免被警情相关人员误识或明知而假意误识为譬如保安、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人员而找借口不配合工作。
在表明身份的同时,告知我们是依据指令来处理警情的,不是管闲事,更不是被其中一方当事人私下找来的,我们有权力也有义务来处理该警情。这样以来,说明了有人报警,我们的职责就是处理这个警情,以免将之前的警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到我们处警民警身上,规避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明示执法记录仪正在采集现场视音频信息。
处警之前,根据现场情况,可以手扶或手持执法记录仪明示,并明确语言表述,譬如“我们已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本次处警过程采集视音频信息(或录音录像),你(们)的言行将作为我们处理案事件的依据,请依法配合我们工作。”这样明示,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以消除可能产生的对抗行为,或程度上消除当事人现场撒谎的想法,即便当事人当时说了谎话,也为以后能证明其当时的撒谎情况提供证据。
根据现场警情当事人的反应,如有暴力抗法倾向,或其他可能过激冲突,处警人员应及时并明确使用言语警告,“你(们)的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视音频采集,你(们)的行为已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立即配合执法,否则将依法追究你(们)妨碍公务的行为。”这种威慑力也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继续升级暴力抗法的可能。同样,如果当时人继续暴力抗法,也为我们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警情相对平和,我们也没有必要主动升级现场紧张气氛,可以使用以下语言,“你是报警人吗,请将你的报警情况向我们说明,我们将对你的报警情况进行视音频采集,请依法配合我们工作”
四、执法记录仪的摄录操作要领
执法记录仪为固定焦距镜头,现场摄录时应多采用固定画面拍摄,多个固定画面之间靠“摇镜头”和“移镜头”来连接。摇镜头,是指拍摄机位不变,改变拍摄角度延展场景。移镜头,是指拍摄角度不变,前后左右或上下改变拍摄位置,以改变拍摄范围。摇镜头的操作和移镜头的操作应尽量分别进行,摇和移时都应平顺舒缓,切记方向和速度突变,同时要始终保持机器水平,以符合人眼正常视觉习惯。
五、现场视音频采集的相关要素
执法记录仪在处警过程中需要摄录的相关要素大体如下:
现场环境,拍摄范围稍广些,可以从中看出天气、光线、道路、建筑、现场周围的相对、相对固定、相对能识别位置的特定标识如路牌、楼号、店铺、单位名称等要素。
相关人员,明显与警情直接相关的人员其言语行为,与警情直接相关的物品状态,相对位置关系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有意识拍摄在现场的可能与警情有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物品,以便在之后的调查工作中提供线索。
关键物证,关键物证要本着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进行现场拍摄,比如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涉案物品等重要证据之前,应对该工具的所在的原始位置及原始状态进行拍摄固定之后再提取。
关键执法行为,如盘查、扣押、带离等关键执法行为,这些行为对案件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密切相关,执法过程要重点拍摄。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持有或在其车内、住所等场所扣押提取到的证据,如赃物、作案工具、违禁品等,拍摄时要注意证据本身与人员、处所的关联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毒品,扣押时拍摄要素要体现出,在什么环境下,什么处所中,犯罪嫌疑人身上什么地方或什么样的包内,扣押毒品的形状、数量等都要关联清楚。老话说的是“人赃并获”要在视音频中直接明确体现。
六、需要优先拍摄的内容
涉及到人员受伤或者财务损毁程度等情形,对案事件定性起关键作用的要素且不及时拍摄可能会发生改变的情形要优先拍摄。
例如抢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时间拍摄现场伤亡人员的位置、状态。露天环境下,因天气影响马上会灭失或改变状态的证据,如地面有血迹分布或者是凶器表面附着血迹,要赶在下雨之前立即拍摄固定后提取。有证据意义的易被风吹走的纸张、烟蒂等物品。
已经发现的物证、因警力不足等客观因素,不能及时有效实施保护又无法及时提取的关键证据,要先进行执法记录仪摄录固定。
七、优先原则
在处警或其他执法活动过程中,要注意队友之间相互配合,在确保的前提下工作。
对于非紧急状态,现场警力可以控制现场局势的前提下,应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按部就班地保证处警、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高质量采集视音频信息。如两名民警执法时,一人佩戴执法记录仪辅助采集视音频,主要精力放在处警、调查、取证及其他具体执法操作的环节上。另外一名民警用弱手手持执法记录仪保证视音频采集质量,强手持械或扶械戒备,并关注可能的突发情况。
遇有突发危险情况时,现场状态由非紧急状态转化为紧急状态,民警也应迅速转换角色。主要负责采集视音频并承担戒备任务的民警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切不可以求得高质量视音频为由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以至于民警伤亡,或是导致在场群众伤亡。即便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确保的前提下我们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另有一种情况,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到场警力不足以完全控制现场局势,我们既不能贸然处置、也不能不作为。在表明身份、明示执法记录仪开始工作的同时,立即请求警力支援。在充分的警力支援到达之前,要在确保的前提下,保持距离使用视音频采集并监视现场状况、采取劝阻或警告的方式有限控制现场局势。
八、要习惯在视音频的采集的状态下执法
处警及其他执法活动中,我们是全程采集视音频。在这一过程中,民警的言行也会在视音频中得以体现,要全程保证执法言行的规范,否则在之后需要调用该视频作为证据使用时,难免会投鼠忌器,适得其反。
在当前执法环境趋于复杂,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期望值越来越高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用执法记录仪是必然选择。使用得当,不是削弱警力,而是增强了警力,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意义很明显:
一是出警时开启记录仪,就知道有双眼睛在看着我们,提醒我们规范执法,从而有效降低因执法不规范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是处警时明示记录仪,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威慑,有效降低暴力抗法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民警的人身。
三是记录仪采集的视音频作为一种证据,因为其证据形式直观、客观的特点,一旦有需要,数个民警的证言恐怕都抵不上一段有效的视音频资料。在某种程度上,比第三方见证人都管用。既有利于案事件的调查,更有利于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应该用好执法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