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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2024-05-09 10:14:04        488次浏览

    标准如下:

    一、基本体检项目: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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